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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发布日期: 2009-03-23
    信用证:指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
    进口开证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跨国公司。
    (二)服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受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作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三)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进口商向我行提交:
    1、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进口批文(如需要)。
    3、企业营业执照。
    4、预留印鉴。
    5、按银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
    6、经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7、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承兑/付款的决定。
    8、由进口商到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9、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0、相关咨询业务。
    出口来证业务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跨国公司。
    (二)服务功能和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打包贷款审证。
    4、审核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并寄单索汇。
    5、议付、押汇和贴现。
    6、代付运费、保费、佣金及有条件的解付业务。
    7、负责查询、催付、追讨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8、考核客户信用 。
    (三)信用证出口业务办理程序
    1、信用证通知。银行收到国外来证证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审单。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正本信用证。客户应填写审单记录表,并注明特殊要求。如单证不符,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可以寄单索汇。
    3、索汇。银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经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单寄开证行要求付款。收到款项后,按规定为受益人办理相关入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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