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一、产品定义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充裕,综合效益良好的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
(二)位置优越,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三)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稳定,且预期的租赁等经营性收入充裕;
(四)投资方和经营管理方拥有多年从事商业用房经营管理的经验;
(五)已投入2年以上商业运营的写字楼、商场和综合商业设施,最近一年出租率须在80%以上;运营期限未达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须在70%以上;宾馆酒店类物业须为四星级(含)以上,最近一年平均入住率不低于65%;
(六)经营性物业已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借款人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预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六)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按借款人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提供书面决议;
(八)接受本行对物业运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承诺有关经营性物业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通过本行办理;
(九)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
(二)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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