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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一、产品定义

  以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为质押,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我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进行浮动。

  二、应收账款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或劳务背景,货物已发出且经应收账款付款人验收合格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无瑕疵,能够提供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预付款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申请人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

  (三)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龄不超过六个月;

  (四)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四、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

  (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

  (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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