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3日
尊敬的客户: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等相关要求,我行现就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我行发放的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各息费项目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且其加总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其中,我行新发放个人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分别如下: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1年期LPR+0.5%,五年期以上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5年期LPR+0.5%;
二、合作类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24%;
三、其他个人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4倍LPR,其中LPR与实际贷款期限相匹配。
(注:以上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贷款利率上限,具体办理贷款利率以贷款行与客户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请您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并关注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本公示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相关事项发生变动的,我行将另行公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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