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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资金结算和消费支付的需要,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宁夏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银行如意IC借记卡(以下简称如意IC卡)是宁夏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以芯片为介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具有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工具。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境内外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和多媒体等自助机具、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使用。

  第三条 如意IC卡按是否带有磁条,分为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和仅有芯片的IC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以及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IC卡。

  第四条 个人向发卡机构申领如意IC卡,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并同意遵守《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章程》、《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第五条 如意IC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如意IC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 申领人申领如意IC卡需缴纳工本费,并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年费。销户时已收取的工本费和年费不再退还。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换领新卡须缴纳换卡工本费。因银行程序升级等非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换卡,经授权后可免收相关手续费。

  第七条 如意IC卡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的记载为准,卡片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电子现金账户是否有效不影响如意IC卡已发生的债务关系。如意复合IC卡磁条信息的有效期由系统设置,磁条信息到期失效后如意IC卡以芯片的方式仍可正常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领取如意IC卡时,应立即在如意IC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如意IC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九条 如意IC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条 如意IC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账户的所有交易应遵循宁夏银行如意借记卡相关制度和办法。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其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不计息、不能用于提现和转账。

  第十一条 如意IC卡账户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查询如意IC卡项下的账务内容,持卡人对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 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如意IC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如意IC卡卡片到期、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如意IC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如意IC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生效。挂失手续完成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如意IC卡借记账户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如意IC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重置密码的申请。

  第二十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如意IC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交回发卡银行。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发卡银行应退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项目须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提前10个工作日对外公告。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如意IC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如意IC卡及冒用他人如意IC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如意IC卡,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如意IC卡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夏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宁夏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的修改,经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布后即生效,无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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