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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领用合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如意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如意IC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与宁夏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在知悉并同意遵守《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章程》的基础上,就如意IC卡的申领、使用、销户、收回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即视为其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在申请表中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有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后未更改或延误更改而导致乙方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依法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如意IC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申领

  一、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二、乙方领用如意IC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使用如意IC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无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如意IC卡账户和应付款项

  一、如意IC卡账户实行双账户管理,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账户是如意卡的主账户,相关业务应符合《宁夏银行如意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用于日常小额支付。该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且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密、不得取现,消费时无需签字。

  二、乙方使用如意IC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均计入其如意IC卡账户。其中乙方使用如意IC卡借记账户所产生的费用记入其借记账户,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所产生的费用记入其电子现金账户。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如意IC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各项费用。

  三、如意IC卡需收取工本费并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年费。销户时已收取的工本费和年费不再退还。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换领新卡须交纳换卡工本费。因银行程序升级等非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换卡,经授权后可免收相关手续费。

  第四条 交易方式

  一、乙方在办理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业务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转账和圈存等交易时,如乙方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划转该笔款项。

  四、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查询手续费。持卡人对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在30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五、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自助设备的规定限额。乙方使用甲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甲方将按宁夏银行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处理。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如意IC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功能包括现金圈存和转账圈存。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收单银行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借记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七、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如意IC卡的账务变动情况,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10笔交易明细记录。电子现金交易明细记录包括联机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第五条 交易密码

  一、如意IC卡的借记账户设有交易密码,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或已获乙方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凡不需要使用密码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持卡人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时,如当日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则借记卡账户停止交易并于次日恢复,持卡人当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恢复。如连续五日错误输入密码,发卡行将锁定借记卡账户,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解除锁定并恢复使用。

  三、如意IC卡密码遗忘时,乙方应按甲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第六条 挂失

  一、乙方遗失如意IC卡,应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的正式挂失或通过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挂失仅对借记账户有效,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二、挂失包括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存在多次口头挂失的,从最后一次有效口头挂失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甲方指定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均视为口头挂失。

  第七条 换卡

  一、如意IC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如卡片芯片可读,则乙方通过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入借记账户后办理换卡;如卡片芯片损坏不可读,在提交销户申请后,给乙方换发一张电子现金余额为0的新卡,待30天结束所有脱机交易入账后将电子现金余额转入新卡的借记账户。

  二、乙方办理如意IC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销户

  一、乙方对如意IC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应付款项、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如意IC卡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还甲方。如意IC卡芯片可读时,甲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圈提至借记账户并办理销户手续;若芯片不可读,乙方的借记账户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电子现金账户则在乙方申请销户之日起30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连续2年乙方如意IC卡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未使用如意IC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如意贷记卡自动还款、个人贷款还款、账户通、自助转账、预约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三、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在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甲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乙方使用如意IC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二、如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如意IC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向他人转让、转借如意IC卡或账户;

  2、利用如意IC卡从事非法活动;

  3、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如意IC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如意IC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未在如意IC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四、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如意IC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五、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乙方的如意IC卡主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如意IC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宁夏银行如意金融借记IC卡申请表》和《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如意IC卡申请表和《章程》,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至甲方正式核销乙方账户的次日终止。

  附件2

  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领用合约(试行)

  如意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如意IC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与宁夏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在知悉并同意遵守《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章程》的基础上,就如意IC卡的申领、使用、销户、收回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即视为其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在申请表中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有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后未更改或延误更改而导致乙方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依法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如意IC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申领

  一、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二、乙方领用如意IC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使用如意IC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无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如意IC卡账户和应付款项

  一、如意IC卡账户实行双账户管理,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账户是如意卡的主账户,相关业务应符合《宁夏银行如意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用于日常小额支付。该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且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密、不得取现,消费时无需签字。

  二、乙方使用如意IC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均计入其如意IC卡账户。其中乙方使用如意IC卡借记账户所产生的费用记入其借记账户,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所产生的费用记入其电子现金账户。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如意IC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各项费用。

  三、如意IC卡需收取工本费并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年费。销户时已收取的工本费和年费不再退还。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换领新卡须交纳换卡工本费。因银行程序升级等非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换卡,经授权后可免收相关手续费。

  第四条 交易方式

  一、乙方在办理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业务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转账和圈存等交易时,如乙方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划转该笔款项。

  四、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查询手续费。持卡人对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在30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五、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自助设备的规定限额。乙方使用甲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甲方将按宁夏银行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处理。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如意IC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功能包括现金圈存和转账圈存。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收单银行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借记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七、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如意IC卡的账务变动情况,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10笔交易明细记录。电子现金交易明细记录包括联机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第五条 交易密码

  一、如意IC卡的借记账户设有交易密码,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或已获乙方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凡不需要使用密码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持卡人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时,如当日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则借记卡账户停止交易并于次日恢复,持卡人当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恢复。如连续五日错误输入密码,发卡行将锁定借记卡账户,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解除锁定并恢复使用。

  三、如意IC卡密码遗忘时,乙方应按甲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第六条 挂失

  一、乙方遗失如意IC卡,应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的正式挂失或通过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挂失仅对借记账户有效,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二、挂失包括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存在多次口头挂失的,从最后一次有效口头挂失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甲方指定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均视为口头挂失。

  第七条 换卡

  一、如意IC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如卡片芯片可读,则乙方通过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入借记账户后办理换卡;如卡片芯片损坏不可读,在提交销户申请后,给乙方换发一张电子现金余额为0的新卡,待30天结束所有脱机交易入账后将电子现金余额转入新卡的借记账户。

  二、乙方办理如意IC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销户

  一、乙方对如意IC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应付款项、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如意IC卡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还甲方。如意IC卡芯片可读时,甲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圈提至借记账户并办理销户手续;若芯片不可读,乙方的借记账户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电子现金账户则在乙方申请销户之日起30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连续2年乙方如意IC卡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未使用如意IC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如意贷记卡自动还款、个人贷款还款、账户通、自助转账、预约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三、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在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甲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乙方使用如意IC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二、如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如意IC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向他人转让、转借如意IC卡或账户;

  2、利用如意IC卡从事非法活动;

  3、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如意IC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如意IC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未在如意IC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四、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如意IC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五、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乙方的如意IC卡主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如意IC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宁夏银行如意金融借记IC卡申请表》和《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如意IC卡申请表和《章程》,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至甲方正式核销乙方账户的次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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