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单位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宁夏银行人民币活期支票账户通兑业务协议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结算服务功能,保证人民币活期支票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甲(宁夏银行)乙(客户)双方经协商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乙方开立人民币活期支票结算账户基础上办理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兑业务)。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甲方负责当日更改银行账户通兑属性,并符合业务要求。
三、乙方结算账户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可以在甲方系统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账户之间通兑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款和资金划转。
四、经甲方核实,乙方存在违反结算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通兑协议,甲方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或修改协议,必须向对方书面提出申请。
五、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内办理通兑业务,协议终止,通兑业务同时终止。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账户有效期内长期有效。
七、乙方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即视同已阅读协议并同意遵守。
八、本协议通存通兑业务种类由宁夏银行负责解释、说明。
宁夏银行账户信息通服务协议书
为了规范账户信息通服务,明确甲方(宁夏银行)、乙方(客户)权利和义务,就账户信息通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账户信息通”(以下简称“信息通”)是甲方以短信方式向乙方发送账户资金变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一项服务。信息通的服务范围为:活期账户金额变动及其他金融服务信息。
二、乙方开通信息通的服务,必须提供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银行印鉴,个人客户还须提供卡(折)并输入密码确认。
三、乙方必须确保申请信息的正确性,由于乙方申请信息不正确导致发送信息无法接收、发送错误、信息泄露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信息通服务发送的账户金额变动信息,仅作为乙方监控账户金额变动的参考不作为乙方账务处理的依据。
五、对于限定了通知时限的客户信息,甲方只对有效通知时限内的账户变动信息负责,有效通知时限以外发生账户变动信息不予发送。
六、对于甲方可控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所造成的信息通服务的失败(包括客户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不及时),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账户信息通实行预收费服务方式,由甲方从乙方签约银行结算账户扣收。具体收取频率及收费标准依据甲方对外公布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协议期内乙方终止协议的不退还已收服务费。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需要终止协议或变更服务内容,可随时到开户银行柜台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
九、乙方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即视同已阅读协议并同意遵守。
宁夏银行客户智能账单协议书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宁夏银行)、乙方(客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智能账单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客户智能账单系统服务业务是甲方依托行内客户智能系统,为乙方提供签约账户交易回单查询及打印、实时余额及明细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服务。
二、乙方办理智能账单系统服务签约、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乙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字确认。
三、甲方智能账单系统服务业务支持单位及个人客户登陆后进行办理。其中个人客户无需进行签约,支持通过银行卡+密码方式、身份证+人脸识别、账号+密码+验证码三种方式登录;单位客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密码,单位结算卡持卡人身份证+人脸识别+密码、账号+密码三种方式登录,其中持单位结算卡的客户免签约,其他客户需通过综合柜面进行签约,未签约账户不能通过自助回单打印终端打印回单或明细。单位网银用户无需签约,可在网银客户端查询和下载回单。以上述约定的身份识别方式作为客户进入智能账单系统自助打印终端办理业务时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方式。凡以此身份识别方式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须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卡密码、本人身份证等个人资料,持卡人将本人银行卡、身份证转借他人使用或泄露个人账户资料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乙方银行卡密码遗失、锁定时,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解锁业务,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业务造成的风险及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甲方智能账单系统服务业务提供的回单及明细打印服务实行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甲方对外公布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更,甲方将通过公告形式告知。
六、甲方根据乙方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所发生的真实交易生成相应业务回单,并有义务为乙方鉴别回单的真伪,对乙方所持业务回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享有最终解释权,如双方有疑义的,以本行生产系统真实交易数据为准。补制的业务回单印有补打次数,以最后一次补制回单为有效回单。对于伪造、格式不符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业务回单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乙方为单位客户的,如不再使用相关服务应及时办理智能账单系统服务业务解约手续。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智能账单系统服务业务的内容与范围。如有变更,甲方将通过公告形式告知。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乙方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即视同已阅读协议并同意遵守。
宁夏银行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
为了确保乙方(客户)、甲方(宁夏银行)资金安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甲方为乙方提供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支付密码器使用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定义
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采用支付密码模式计算、核验支付密码,并将支付密码与预留印鉴共同作为约定银行结算账户支付依据。
第二条 使用范围
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种类仅限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电汇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三条 支付依据
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支付凭证上填写的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款项支付的条件之一。
乙方签发支付凭证除填写支付密码外,必须同时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审核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
二、任何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购置的支付凭证上填写有效支付密码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均应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有效委托,并由乙方单独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对任何因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购置但在本协议生效后签发的支付凭证,或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签发但需在本协议生效后支付的支付凭证所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对乙方签发的仅加盖预留印鉴而无有效支付密码、仅填写支付密码而未加盖预留印鉴、印鉴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甲方有权拒绝受理或办 理退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支付密码无法核验而无法办理结算业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支付密码器
一、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器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技术鉴定并允许生产支付密码器的厂家的产品。
二、乙方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准确填写支付密码,若乙方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甲方有权视同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并予以退票。
三、乙方应将支付密码器视为预留银行印鉴妥善保管,除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的任何原因导致支付密码泄露、相关口令泄密、支付密码丢失、被盗等情形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凭证挂失。已签发的凭支付密码支付的支付凭证如发生丢失、被盗的,乙方应按照《票据法》规定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甲方办理挂失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记载的办理挂失时间为准。办理挂失之前票据已被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更换账号密钥。乙方更换账号密钥,视同更换预留印鉴,应持支付密码器、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当乙方委托经办人办理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在更换账号密钥后,任何由乙方用原密钥计算的支付密码记载的支付凭证,甲方除对密钥更改前已经签发的支票可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给予核验外,对其余支付凭证一律按新密钥计算的支付密码核验。对任何因密钥更改前已经签发但需在密钥更改后支付的支付凭证引发的支付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密码器停用或作废。如果密码器丢失、损坏,乙方应持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当乙方委托经办人办理时)向甲方申请停用或作废。同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仅凭在支付凭证上加盖的预留印鉴作为支付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因密码器停用或作废前已签发的支付凭证引发的支付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密码器重新启用。已停用或作废的支付密码器需重新使用的,乙方应持支付密码器、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当乙方委托经办人办理时)向甲方申请重新启用。
五、密码器解锁。乙方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后,应持密码器和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当乙方委托经办人办理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重置或解锁手续。
六、密码器中账户维护。乙方在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应持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支付密码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当乙方委托经办人办理时)向甲方申请办理。
第六条 其他
一、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使用支付密码的有关规定。
二、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乙方解约支付密码器或注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日终止。
四、乙方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即视同已阅读协议并同意遵守。
乙方声明
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明确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内容含义并自愿承担本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宁夏银行转账收费服务协议书
为规范业务行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宁夏银行)、乙方(客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转账收费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转账收费是指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的金融业务时,无需核验约定手续费付费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可直接转账收取手续费。
二、转账收费的扣费模式包括无条件扣收和指定经办人,签约时必须明确选择二者其一。
(一)无条件扣收是指甲方受理乙方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金融业务时,直接从约定手续费付费账户收取费用。
(二)指定经办人是指甲方受理乙方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金融业务时,当乙方业务经办人与转账收费签约指定经办人一致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核验无误后,甲方从约定手续费付费账户收取费用。签约指定经办人扣费模式,最多可指定四个经办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三、转账收费的账户信息包括签约账户和付费账户,签约时必须保证账户信息真实、准确。
(一)签约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金融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付费账户是指乙方从签约账户办理柜面金融业务且需支付手续费时,甲方直接转账收取手续费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甲乙共同遵守本协议,乙方授权甲方在受理乙方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的金融业务时,实时从付费账户收取手续费而不必事项通知乙方,收费金额按照收费日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金融业务的经办人,应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乙方业务经办人与转账收费指定经办人不一致或未提供指定有效身份证件或指定有效身份证件核验不通过,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
七、乙方应保证付费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账户冻结、挂失、注销、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直接从付费账户收取相关手续费,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
八、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查询、打印付费交易明细申请,甲方应据实向乙方提供收费成功单据。
九、乙方变更或取消转账收费服务的,应按照甲方规定携带有效资料前往签约账户开户行办理。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撤销签约账户或扣款账户之日起自动失效。
十一、乙方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即视同已阅读协议并同意遵守。
宁夏银行银联单位结算卡管理说明
第一条 宁夏银行银联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宁夏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卡片为介质,凭卡和密码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支付结算工具,具有账户查询、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消费支付、信息报告等功能。
第二条 单位结算卡与客户指定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关联,并与关联账户共享额度。单位结算卡交易产生的账务全部计入关联账户 。客户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时,发卡行需将关联账户的状态设为“通兑”,并设置对公账户通兑限额。
第三条 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采用一户多卡模式,即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可申请开立多张单位结算卡,在确定一张单位结算 卡为主卡的情况下,可通过主卡办理多张子卡,子卡支付限额须由主卡设定。
第四条 单位结算卡业务实行支付限额管理,发卡行应根据客户需求,设置支付限额,原则上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支付限额标准,且各项支付限额相互独立并不超过关联账户的通兑支付限额 。客户申请自主设定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具体的限额标准 。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 渠道 |
业务类别 |
支付限额名称 |
单笔交易限额 |
每日累计限额 |
当月累计限额 |
| 柜面 |
取现 |
柜面通兑取现 |
2 |
20 |
200 |
转账 |
柜面通兑转账 |
50 |
200 |
6200 |
|
ATM |
取现 |
ATM 取现 |
0.5 |
2 |
10 |
POS |
POS |
POS 付款 |
10 |
50 |
100 |
第五条 单位结算卡发卡必须在关联账户的开户行办理,除发卡之外的换卡、销卡、激活、卡片挂失/解挂、限额信息的查询/维护、单位结算卡信息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单位结算卡业务均可在本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 单位结算卡主卡的发卡、激活、持卡人信息变更、限额维护、销卡业务,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书面授权的方式委托持卡人办理。单位结算卡的激活、解挂、密码重置、挂失补开、换卡业务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柜面业务受理时,对于单位结算卡持卡人与经办人信息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持卡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允许代办的业务除外。
第七条 单位结算卡的支付依据为凭卡片密码 。单位结算卡采用预制发卡的方式,持卡人开立单位结算卡后,需同时办理激活并留存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 。未激活卡片可由持卡人凭申请书,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卡片挂失/解挂、销卡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遗失单位结算卡,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未经持卡人办理挂失后续处理系统不会自动解挂 。持卡人凭申请书,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本行任意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单位结算卡挂失生效后,与该卡相关联账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单位结算卡(或卡号)在本行柜面或凭单位结算卡在本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持卡人可凭单位结算卡及密码在本行柜面办理转账汇款业务。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单位结算卡及密码在本行柜面、具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上办理现金取款业务。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同一单位结算账户的自助设备取款交易上限为每户每日累计2万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凭单位结算卡在本行柜面、电话银行,校验卡片密码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余额及交易明细等信息。单位结算卡主卡、子卡 可以查询卡片的交易明细 。单位结算卡主卡可查询关联账户的账户余额和账户明细。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若未按照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单位结算卡销卡业务须缴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申请注销主卡前,须先注销通过其开立的所有子卡。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办理单位结算卡销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吞卡后,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经办人员审核上述资料并验证单位结算卡密码 无误后,将单位结算卡退还持卡人 。ATM吞卡和拾获卡等作废卡管理按照本行作废银行卡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宁夏银行有权对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调整客户的支付限额。
第十六条 客户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即视同已阅读协议并同意遵守。
第十七条 以上管理说明由宁夏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宁夏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客户宁夏银行(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宁夏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上银行”是借助于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助服务系统。宁夏银行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了查询、转账、理财、集团业务和批量代发等服务。
(二)“数字证书”指由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颁发的,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目前宁夏银行的移动数字证书是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 CFCA)颁发的,存储介质为 USBkey。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停止使用。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可在期满前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替换手续。
(三)“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账号或数字证书和相应密码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网上银行,经甲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乙方授权甲方按照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通过网上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信息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四)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后,需要记账凭证可到账户开户行索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不作为会计记账凭证,只作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受理依据。
(五)乙方对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6558”、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乙方到甲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申请、注销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办理 业务应遵守《宁夏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甲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遵守数字证书有关的服务协议。
(三)乙方应避免在公共场所登录网上银行,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 http://www.bankofnx.com.cn,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登录使用前请阅读相关操作指南,按规定进行网上银行操作。
(四)甲方发放的数字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凡是凭数字证书和密码完成的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均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对数字证书保管不当、密码泄 漏等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数字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五)乙方提交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时,保证发出业务指令的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业务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六)乙方领取的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删)账号、变更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保证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网上银行转账结算时,应注明付款用途,乙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乙方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宁夏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并保证该账户存款余额充足。
(十)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
(十一)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96558 或到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十二)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上银行系统。
(十三)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四)乙方长期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
(二)甲方有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金融规章的前提下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一经公布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不同意有关收费标准的,应停止办理相关的网上银行业务,乙方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视为接受有关规定。
(三)甲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四)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利用甲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并追究其责任。
(五)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当乙方存在长期(一年以上)未登录使用网银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服务。
(六)甲方根据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乙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甲方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甲方对所有使用乙方登录ID、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内资金因已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其他原因导致可用余额不足;
3、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乙方因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控制乙方的不当得利资金或暂停对乙方的网上银行服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义务
(一)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乙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通知公告等内容。
(三)甲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负责。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的除外。
(五)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管理等服务,因网络、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在网站或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检修、升级改造情况下,不能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时,甲方应当提前在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
(七)甲方收到乙方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八)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记账凭证。
(九)因甲方工作失误导致乙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甲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甲方在《宁夏银行单位客户综合服务申请书》上扫码阅读本协议,加盖印章,完成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后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 协议的中止与终止
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乙方在网上银行使用的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相关服务自动中止;该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乙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或中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双方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终止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参考国内通行的金融行业网上银行惯例。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其它条款
本协议是甲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如有)的补充而非替代,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如有)有不一致之处,涉及网上银行业务部分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宁夏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修改章程及交易规则的,一经公布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不同意的,应停止使用网上银行并办理注销手续。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经甲方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后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八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充分理解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由宁夏银行负责修订并解释。注:《宁夏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及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可登录宁夏银行网站查询。


个人金融
个人存款
财富投资
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贷款
借记卡
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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