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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关于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4日

  尊敬的客户:

  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现将我行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函证集中受理信息

          (一)受理方式

    我行可受理EMS、顺丰等邮寄方式送达及现场跟函的询证函。因同城及跑腿订单无法追溯询证函发出单位,我行不受理同城及跑腿订单送达的询证函。

  (二)地址及联系方式

  1.宁夏银行总行清算中心

  (1)业务受理范围:集中处理宁夏地区各分支机构询证函;

  (2)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7号

  (3)联系电话:0951-5058270

  2.西安分行清算中心:

  (1)业务受理范围:集中处理西安地区各分支机构询证函;

  (2)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宁夏银行二层

  (3)联系电话:029-88891967

  3.天津分行清算中心

  (1)业务受理范围:集中处理天津地区各分支机构询证函

  (2)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68号金茂广场一号楼

  (3)联系电话:022-27551833

  二、收费情况

  (一)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银行询证函手续费

100元/份

  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免收询证函业务手续费,优惠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具体优惠项目、服务价格和优惠政策详见我行对外公示的《宁夏银行服务价目表》。

       二、收费方式

  一般情况下,询证函手续费通过被询证企业授权扣款结算账户中直接转账收取;若因账户销户或账户状态异常,无法通过企业结算账户扣费,被询证企业可将手续费转入我行内部账户,并在摘要注明被询证企业名称。

  三、提供资料及填写规范

  (一)提供资料

  1.向我行提供使用《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文件中函证标准模板所填列的询证函,同时加盖被询证企业在我行的预留签章,如公章或预留印鉴,若询证函存在多页,需同时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与询证函企业授权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印章相同。

  当询证函手续费扣款账户为被询证企业同一客户号下的结算账户时,被询证企业需加盖扣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以表示对询证函手续费的授权扣款。

  2.采用现场跟函方式办理询证函业务时,跟函人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单位出具的经授权加盖专用印章的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填写规范

  1.询证函抬头。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推进函证数字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协发(2020)153号)等文件要求,我行目前已实现业务集中及函证数据集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单位发出的询证函,来函中“贵行”抬头应填写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各级清算中心收到以分支机构为抬头的询证函,将进行退回处理。

  2.回函地址及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单位向我行发出的询证函中应记载回函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回函地址需与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的地址一致。

  3.函证基准日期。银行询证函应完整、规范填写审计年度/期间、函证基准日的信息、不应留白。一份银行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

  4.填写方式。银行询证函应采用一致的填写方式,全部机打或者全部手写,同时,若采用手写方式,不能使用铅笔等易修改、涂改的笔填写。若因特殊原因采用部分机打部分手写的方式,手写内容应加盖被询证企业的银行预留签章,以明确手写内容经被函证单位授权。

  5.函证内容填写规范

  (1)格式一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等询证单位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对需询证的事项进行填列,无需询证的内容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可留白。

  (2)格式二询证函:格式二由银行主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询证单位需填写首页被询证单位的扣费账号等相关信息,若询证销户信息,销户起止日期为必填项,其余询证项内容留白不填写。对于无需询证的内容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3)验资询证函:除了需填写缴款人、缴款日期等函证格式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标明款项用途,如“XXX投资款”等可以说明款项用途的字样。

  四、查询范围及回函时间

  (一)查询范围

  因我行已完成数据集中,对于收到的询证函,我行将按宁夏银行总行为范围进行查询及回函。如被询证企业在宁夏银行不同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单位可以将被询证企业同一客户号下的多个账户填列至同一份询证函中,我行将进行统一回函。若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询证具体某个账户的相关信息,请发送格式一询证函并填写具体询证信息。

  (二)回函时间

  我行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纸质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至迟14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采用挂号信或EMS快递等方式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发函的,我行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电子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

  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发函。若函证填写或盖章等不符合相关规范,我行将进行退函处理。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公告。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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